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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文体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022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体教职工的文体活动,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纲要》的精神,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文体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组织。其成员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工会文体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广大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凝聚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的各项建设中去。

第四条 工会文体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和管理工作,由工会文体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工会文体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每年组织1~2次全校性大型运动会及文艺汇演,并有组织地定期开展各种中小型文体活动。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纲要》,制定哈工大教职工体育工作综合考核条件,定期检查,年终评比。

第七条 指导协助各部门工会开展小型多样的文体活动,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八条 负责组织体育代表队和优秀节目,参加全国、省、市、区及高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艺汇演,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九条 指导、扶持各文娱、体育协会、团体开展活动,并加强管理。把各协会、团体的活动纳入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的计划之中。

第十条 注意培养良好的文体道德风气,在文体工作中要坚持反对不正之风,管理好文体经费,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有计划开支。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