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校内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财务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396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财务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负责全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其成员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工会财务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和省教育工会及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上级工会有关部门颁发的各项规定为工作准则。 工会财务委员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发挥财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维护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财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工会委员会当好参谋,为教职工当好家、理好财。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财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根据轻重缓急、量入为出、超支不补的原则,编制审查经费、年度经费预算并提交工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正确行使财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坚持工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并纠正各种违纪问题,制止铺张浪费和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 坚持民主管理财务,每年要向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工会财务委员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 督促和帮助各部门工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及时向部门工会核拨和收缴工会经费。

第十条 认真、及时、完整地整理财会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进行保管,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十一条 工会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会计制度、法令、法规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坚决抵制,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