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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教职工生活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640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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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维护全体会员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教职工生活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组织。其成员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工会教职工生活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督促和协助学校行政部门,做好全体会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工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全校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工会教职工生活委员会全体委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作斗争,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审议校工会福利部的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第六条 关心和听取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切身利益问题。

第八条 工会教职工生活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至少每学期开一次会。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