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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624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强化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在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代表工会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九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正式选举产生。 主任、副主任在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监督校工会财务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

第五条 审查校工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是否符合上级工会财务的有关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学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督促学校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管理民主,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入和资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督促学校财务处及时拨缴工会经费,并帮助学校工会及时收缴学校独立核算实体的工会经费。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对审查过的凭单、账簿等,进行签名并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公章。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初要向工会委员会通报上年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要向全体代表作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设置账簿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同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议学校工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学校工会财务部门的各种账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予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工会的预算、决算的审查;对重大项目和案件的审查。每次审查完毕后,须将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学校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工会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工作中,应主动取得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广泛收集会员意见和要求,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做好工作。对会员所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