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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596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的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女教职工的工作,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工作的组织。其成员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四条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做好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教职工中开展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的教育,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女性,同时要教育女教职工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第六条 团结、组织、动员和带领女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积极为女教职工说话、办事,做女教职工的贴心人,把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办成广大女教职工信赖的“女教职工之家”。

第八条 协助行政贯彻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定期组织女教职工的身体检查,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和医务人员对女教职工开展妇女卫生保健常识讲座。

第九条 定期组织培训女工干部和积极分子,抓好女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女工干部队伍素质,增强做好女工工作的自觉性。

第十条 做好“三八”红旗手及女工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注意发现有才干的女教职工,对她们进行培养,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帮助大龄、适龄、离婚、丧偶女教职工解决婚姻问题并做好婚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定期开展一些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

第十三 协助、配合行政和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搞好计划生育宣传及托幼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