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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1877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下设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在常设主席团的会议上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认。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大政方针”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具有世界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是:

1.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组织和征集提案。按成员分工范围,分别审理代表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和协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3.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 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三人以上均可以提案的方式就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提案需代表亲自签名 。

第九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2. 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此类内容应向纪检监察办反映)。

5.为代表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第十条 代表拟提出提案,应注重调查研究,力求情况准确。代表书写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用钢笔书写或打字,一事一案,字迹工整,简明扼要,意见、要求和建议具体,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送交提案,由代表所属代表团秘书转递。

第十二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确定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代表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审查:

1.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办公室。提案办公室负责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2.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按下列标准审查: (1)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2)对一案多事或内容不确切,事实不清、空泛、笼统、抽象的提案不予立案。 (3)对学校职权范围之外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交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或建议向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

第十四条 所有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后应及时交办。全会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工作会议集中交办。闭会后的提案,随时分别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 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无法办理的提案,要提交校常委会、教代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期限之内处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由提案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完成期限。

第十八条 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九条 提案要做到件件有书面答复。复文一律用A4纸打印,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提案复文要一式二份,先由交办机构的经办人审查,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提案人;不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报交办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对复文的要求是:

1.提案提出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2.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要告之预计在何时解决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3.提案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限于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充分说明情况,留待以后解决。

4.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可行的,可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案答复。除复文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以弥补复文的局限。

第二十二条 提案代表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如属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办复。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再次复文应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整理、装订建档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单位对于根据现有条件可以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委员会将对办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根据情况由常设主席团报学校党委,追究责任,直至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