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引导和规范教职工协会的管理,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凝心聚力助力学校新百年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指导下,由我校教职工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所有教职工协会。
第二条 教职工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工会具体指导下,团结凝聚广大教职工,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协会活动,丰富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营造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为学校改革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对教职工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申请成立及注册
第五条 成立教职工协会,须向校工会书面提出成立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条 经登记注册审批成立的教职工协会,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学年校工会将对教职工协会组织一次注册登记。未经办理登记注册的教职工协会,一律不得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且为工会会员,且不少于3人;
2.有协会名称,名称必须体现协会的宗旨,与其活动性质和特征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和社会公序良俗;
3.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4.有协会章程(草案)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协会宗旨、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协会章程修改程序、协会终止及其他应由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5.会员应为在职教职工,且为校工会会员,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
6.每年必须有年度活动计划和总结(活动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
7.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益于校园文明,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
8.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费来源明确,并有专人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协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
1.在申请筹备或年检注册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社团活动会员数不足的;
3.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教职工社团的;
4.具有营利性质的;
5.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或属于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6.未经学校批准,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冠名的;
7.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8.具有“同民族会”“同乡会”等民族排他性质或地区排他性质的;
9.具有宗教性质的;
10.发起人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受到党纪、校纪及以上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
第九条 教职工协会申请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协会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表》《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草案、会员名单等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并备案;
3.批准筹备的协会应当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机构、负责人等;
4.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协会章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会的名称;
2.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3.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
4.会员资格及管理办法、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的产生、职责及罢免程序;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教职工协会年度注册流程:
1.凡在校工会正式申请成立的教职工协会,需在每年春季学期,按照校工会要求的时间完成协会年度注册工作;
2.年度注册需提交材料如下:更新的组织机构情况、更新的协会会员名单、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全年的经费预算;
3.在协会年度注册时间周期内,因组织机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注册工作的协会,可申请延期注册,资格保留至校工会公布本年度教职工协会注册工作情况之前。
第三章 协会的组织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且为校工会会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整体利益;
3.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各项活动的参与权和建议策划权;
4.有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法规、制度;
2.维护协会健康积极的主流意识、主流思想;
3.认同本办法,拥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参与协会活动;
4.未经许可,会员不得以协会或学校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和更换需经协会会员民主选举、校工会批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
2.有符合本协会的特长和爱好,在此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协会工作,无师德师风问题和纪律处分问题。
第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等,设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可同时在2个以上协会担任管理人员。
第四章 协会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工会对协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1.接受协会的成立申请,对登记协会进行审批及备案;
2.开展协会年度注册,审核各协会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全年经费预算;
3.指导、扶持、帮助协会按计划开展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每年对协会进行考核;
4.负责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5.对违法违纪的协会视情节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第十七条 协会开展活动基本要求:
1.协会每年春季学期注册前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围绕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等讨论新一年度活动计划,通报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2.协会负责人要加强协会管理,开展活动需遵守本办法规定,通过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不带宗教色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活动,团结、吸引和教育教职工,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校园建设;
3.各协会应积极鼓励和争取中青年骨干教职工入会并参加活动,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在开展活动时应注重教职工参与的群众性和广泛性;
4.协会活动以组织会员开展校内活动为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承办或协办全校大型活动,也可以适当参加校外活动(需经校工会审批),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协会开展活动每年应不少于2次;
5.协会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须起草文件通知,报校工会批准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各类活动后,协会须起草活动新闻报道,报校工会审核发布;
6.协会应建立较完善的宣传机制,对各项活动进行及时地宣传、报道,做到开展活动时有专人负责拍摄、记录工作,活动结束后有专人负责新闻报道以及总结工作;开展的活动应加强全校范围内的宣传,充实协会人员队伍,扩大协会影响力。
7.各协会代表学校参加高校系统或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参加前需向校工会提交相关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工会同意组队参加的各类活动,校工会对参赛所需的报名费、比赛所需物品及交通费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参赛成绩较好的团体及个人视情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协会开设培训班基本要求:
1.各协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况,兼顾普及性、专业性和群众性等多方面,开展满足教职工需求的培训班;
2.每年春季学期开学三周内,向校工会提交《培训需求申请表》,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时、授课人等基本信息,报校工会批准备案;
3.提前起草培训通知,提交审核后,面向全校招收培训学员,报名人数应不少于20人,协会须审核报名人员资格;
4.符合条件按期开展培训的协会,培训班开班和结课后,需及时发布开班和结课的新闻报道。
第五章 协会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协会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校工会支持的经费(包括日常活动经费、培训和比赛支持经费、获奖及年度评优的奖励经费)、自筹经费。
2.各协会可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纳入本协会章程,会费应由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协会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校工会根据协会会员人数、上一年度协会考核结果和新一年度活动计划确定日常活动经费支持标准,新成立协会首年支持额度为2000元,上年度考核结果合格的协会支持额度为3000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优秀且新一年度活动计划合理丰富的额度可提高至5000元,按预算据实报销。
4.校工会鼓励各协会承办全校范围的比赛、交流、培训、演出等活动;鼓励协会代表参加省级以上的比赛、活动等,经费另行批给;
5.凡代表学校参赛的个人或团体,比赛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餐饮费等,按财务制度在额度内报销;
6.在符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会可通过单位、组织或个人获得捐赠和资助,冠名等须经校工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关于教职工协会报销规定:
1.各协会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属校工会支持范围内的,符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内文体活动支出有关规定的,由经手人填写工会报销单,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核,按工会财务制度报销;
2.协会活动报销所需材料:工会报销单、发票、消费记录、新闻稿、人员名单等;
3.协会培训涉及到的教练、裁判等人员的劳务费报销所需材料:工会报销单、新闻稿、人员名单及职工号(校外人员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工作量明细;
4.纸质发票须上网查询发票真伪;电子发票需登录计划财务处网站进行查验真伪;所有报销发票背后须有3人签字;(协会负责人、经办人和证明人)
5.各协会须在每年校工会支持经费额度范围内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报销标准:
1.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聘用人员,进行教学、裁判、评委等活动。本校在职人员及本校在校学生可直接聘用,涉及退休及校外劳务人员聘用等问题,按照《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协会聘用退休及校外劳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协会开展各类培训班、文体比赛等活动,校内聘请的培训教师、教练、裁判、评委等,劳务费标准为:每堂课或每半天50至100元,校外聘请的培训教师、教练、裁判、评委等,劳务费标准为:每堂课或每半天100至200元,经费由校工会每年度支持的日常活动经费限额内支出。
第六章 协会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每年年末对各协会进行年度考核,各协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协会年度考核评优表,包括本协会的会员情况、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及新闻报道情况等;
2.协会经费(自筹资金、工会支持的项目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3.协会承办校级活动的新闻,参与人数。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对考核优秀的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予以合格登记;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每年度组织评选优秀协会负责人和协会积极分子,对考核优秀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换届、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换届必须依据协会章程的要求进行,换届应向校工会申请,并将换届结果书面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协会可自行解散,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予以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协会《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情形的。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期协会不可开展活动:
1.不接受校工会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2.从事营业性或非法活动的;
3.财务管理混乱的;
4.协会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5.未按照办法和协会章程规定在一年内开展活动的和活动效果较差的;
6.每年未正常完成注册登记的教职工协会;
7.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第三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协会负责人和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校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所涉及人员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按照相应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批,或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仍坚持举办的;
2.举办活动的内容违反协会章程的;
3.举办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的;
4.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的;
5.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协会活动的;
6.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
7.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以协会名义在校外组织活动的;
8.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以协会名义接受并使用捐赠、资助及社会赞助的;
9.未经校工会和学校外事部门同意,以协会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或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含其在华办事处)举办的活动的;
10.在校内举办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11.整改期间开展整改要求以外活动的;
12.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13.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协会公共财物的;
14.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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