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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财务管理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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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收入、支出管理

第五章 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管理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七章 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九章 财会纪律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工会财务行为,对工会经费实行更加有效地计划、核算、调节、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工会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作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努力为会员服务,使经费作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工会事业经费;合理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健全工会财务规章制度;对工会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经济分析,定期填报和报告有关的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对工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的全体工作人员,要重视和支持工会财务工作,依靠财会部门,充分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不断做好各项核算工作,也要充分利用发挥会计各方面的信息,开展工会经济活动分析,做出工会经济活动预测,参与工会各项事业的规划,实行财务监督,在工会的各项管理、活动、服务等项工作中,为领导提供有关数据,当好参谋。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工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会主席负责制。

第六条 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财务管理机构,并有独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工会委员会下设财务委员会,做为工会财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财务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财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工会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督促部门工会收缴会费;行使财务监督;听取意见、坚持民主理财;向工会各级委员会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等。 工会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财务部,做为工会财务管理机构的具体办公部门。财务部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财务部的财会人员是在征得工会委员会及校财务处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主席聘任。财务部的职责是:制订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办理工会经费的拔款、会费收缴及其它费用的核算; 进行会计核算;行使会计监督;执行经费预算;协助部门工会收缴会费;做好财务资料归档;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定期公布帐目、编报财务报表和汇报财务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做为工会财务管理机构的审查监督组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是:审查工会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核算、工会经费的使用;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审查意见的报告; 监督工会的财经纪律,有权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员给予处分和制裁;定期向工会委员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机构的行政领导是工会主席,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及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工会财务委员会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经费预算。工会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1.会费收入;2.学校拨入经费收入;3.其他收入4.上级拔款。支出预算包括:1.职工活动费;2.会员培训费;3.其他收入;3.事业支出;4.工会业务费;5.其它支出;6.上解上级工会经费支出。

第九条 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略有结余的原则。并要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工会会员活动和工会的建设、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活动和为教职工办实事等方面。

第十条 工会经费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预算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事业发展以及本年度各项收支增减因素等进行。编制预算要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预算由工会财务部根据收支计划,首先提出预算意见。经工会财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形成经费预算草案。工会经费预算草案要经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而后由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每年九月初进行。预算调整方案,同样履行预算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会财务部具体负责工会经费预算的执行。要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保证预算任务的完成。并要指导、监督所属报销各部门工会或内部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工作。定期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分管财务工作主席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工会委员会(常委会)要定期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审批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经费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校工会必须严格按《工会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工会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校工会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该由校工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席审批,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办理借款或报销时,必须将借款单和原始单据整理好,经主管主席审批签字后方能借款或报销。

第十八条 无论借款或报销,均需要在经费指标范围内开支,凡超出预算计划的,一律不预办理

第十九条 因公借款(包括出差和购买公物)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报账结算,原则上“一借一清”,上次账目不清,下次不借。

第二十条 报销外购物资所需费用,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后,再经主管主席签字,方能报销。外购零星实物,由经办人、验收人、主管主席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购买设备和家具备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必须在物资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账,填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完固定资产手续后,并履行第二十条的签批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收支使用管理。

二、要严格执行银行及学校的结算制度和现金开支范围及开支额度。出纳员要按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控制现金,超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必须遵守校安全委员会及保卫处的规定,妥善保管现金,违反规定造成损失,除全部由出纳赔偿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三、出纳员必须根据稽核后的会计记帐凭证进行收付款项业务并要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要结出当日收、付现金数和余额数并与帐面、库存核对一致,填写现金“库存日报表”及“现金科目日报表”。做到日清月结。

四、会计员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应收款项要积极催收,应付款项及时支付,督促经手人及时报销,并及时与应收应付款项人员核对欠款金额。

五、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必须出具正式收据,如数送存银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不得私自向外单位提供借款和私设小金库。

六、会计同出纳之间必须分清责任,互相监督。出纳员不得兼管同现金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帐户,会计不能兼管现金。

七、禁止发生个人借支公款,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以转帐支票套换现金,借用银行帐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八、现金发生差错,要及时向主管主席汇报,同时查明原因,记录在案,不得擅自处理,差错处理时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主管主席审批,重大事故要报请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支票管理:

一、财务部要对银行支票要严格管理,妥善保管,严密手续,按规定认真的签发银行支票,不准签发空头及空白支票。支票要经常核对,及时清理。

二、财会人员要加强支票的管理,支票专用章与支票人员章要分开保管,不得事先将支票盖全印鉴后存放,空白支票要放入保险柜内。

三、财务部签发银行支票时,借款人应持主管主席签字批准的支票领取单,办理借用支票的手续,首先由财会处理入帐并在支票登记本上填写签字后,方可在出纳员处领取支票。借款人签字后,签字人对签发的银行支票承担责任。

四、出纳员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明日期、密码,收款单位全称和用途,这些内容及银行支票的号码同时做好记录,并在借款单上注明。

五、借用支票,必须按规定合法使用,不准私自挪用、占用、转借和改变支票的用途,并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否则发生问题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对特准借支的空头支票,财务部在签发空白支票时,要经主管财务主席审批,并在支票上注明日期、限额和支款用途。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做好记录,经常核对。

七、借支票的数量只限一张,原则上一报一借,支票限定在借支的第三天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在五天内报销,不得拖延。

八、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或附记帐凭证做原始单据。注明张数、号码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管理:

一、工会的各部门在校内发放的各类有价证券,经主管主席批准后,统一由工会财务部到指定的厂家办理印刷并监制,同时要按序号验收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有价证券在投入使用时,均由财务部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进行复核,经复核的证券一律按现金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使用有价证券部门要指定专人领取,领取时应登记注册,注明领出日期、数量、要由经办人签字。

四、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证券,建立账目,记录发行、回笼、销毁的数量、日期。销毁时要有经办人、财务人员、负责人签字,方可销毁。

五、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购买、借用其它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对现金、支票、有价证券都必须存入保险柜内,禁防丢失,如因违犯上述的管理规定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责任者全部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会所管理的财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依据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设专人管理、并建立账卡,进行统一分类编制目录。

第二十七条 财产的财务管理,要按财务手续,建立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均由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负责。每年都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 认真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列入工会经费预算中,待批准后执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支款、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必须先登记固定资产账,要由保管员验物,在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验收单、凭发票、入库验收单、固定资产登记卡等,主席审批后财务方可报销。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入签字,主席审批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第三十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报废、转卖,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工会财务委员会鉴定后,报工会委员会批准。有了明确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的财产,要设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要对所有财产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验收和入库等保管制度,每月需将出库的物品按数量、金额、类别填写出库物品汇总表,与财会人员分别核对物品数量、金额的当月收、支、剩余等账目,如发生差错,要及时找出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要与保管人员按月或季度核对账目,清点库存。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检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财产的盘盈、盘亏必须注明理由,按规定报告主管的工会主席,待批准后,会计才能据以调帐。

第三十三条 保管人员在调离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经接管人员核对帐物并有领导和有关人员鉴定后,才能离岗。

第七章 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工会各项活动及资金运行情况和工会经费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安排工作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工会财务部要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向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工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工会01表)、经费收支决算表(工会02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工会03表)、报表分析说明书、经费收支汇总表(工会04表)。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薄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三十八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会计报表必须经工会财务委员会及主管工会主席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工会的年度决算报表还须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章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报表说明书中要附有财务分析内容。除说明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同时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工会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1.拨入经费数、人均数。 2.会费收缴数、收缴率、人均数。 3.预算收支完成率。 4.用于会员的经费数、人均数、占总支出的百分数。 5.用于工会事业的经费数、占总支出的百分数。 6.用于办公的经费数、占总支出的百分数。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工会的财务机构,必须接受学校及上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并严格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工会财务监督,是以组织监督、民主监督、会计监督为组织形式,对工会的财务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1.组织监督:校审计处、财务处的财务检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季度的财务审查; 工会委员会每年听取讨论检查二次财务工作。2.民主监督:实行帐务公开①每季度公布一次帐目;②每年在代表大会上作财务报告。3.会计监督:工会财务委员会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及会计稽核;会计凭证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工会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拒绝报销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财会纪律

第四十三条 工会的所有人员及财会人员都要自觉执行有关财经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接受上级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转帐和报销,做到三不(经办人不办,审批人不批,会计不报)。

第四十四条 没有预算,没有计划,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开支,会计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五条 所有用款,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允许开假收据,假发票的欺骗行为。

第四十六条 所有的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进行统一核算,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第四十七条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四十八条 不得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不得私分实物及公共财产,不得挪用、借支公款或公用物资。

第四十九条 杜绝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以及其它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五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各类帐目和报表要作到清晰、准确、及时、完整。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坐支套取现金。对违反现金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照章处理。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各条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工会《银行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稽核制度》、《财务交接办法》按学校财务处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并与本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工会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说明》、《预算科目及说明》后附

第五十四条 《工会财务委员会条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条例》、《工会会计岗位责任制》、《工会出纳岗位责任制》均为本条例的配套文件,一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一律按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