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社团工作,开展社团活动,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活动环境和氛围,引导广大教工以崇尚科学的态度,积极广泛的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文体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社团做为教职工广泛性群众活动的载体,是工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种教职工社团成立前应事先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社团理事会成员名单需报校工会委员会审批。社团必须制订章程并交校工会委员会备案。 三、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原则,反对迷信和歪理邪说。社团要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团结、引导和教育教职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不仅要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而且也要达到以丰富的知识培养人,高尚的情操陶冶人,强身健体,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以及增进团结和凝聚力的目的。社团有义务参加省教育工会和校工会委员会的指令性活动,有义务参加有关比赛、演出,为学校争光。 四、社团所需活动费用,采取工会委员会部分支持、收取会员费和争取赞助等形式解决。活动经费管理在工会办公室,使用由各社团负责。社团每年要做好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报工会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社团使用经费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五、需聘请专业人员指导的社团,可按规定支付讲课辅导费。需观摩的社团,视社团经费状况安排。社团活动经费支出,需社团负责人签字,报校工会委员会领导同意,然后到校工会办公室报支。 六、工会活动中心要优先满足社团开展活动。各社团负责人要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努力吸引青年教职工参加社团。团员应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