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四章 经 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规范学校的工会工作,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所确定的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总目标,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在院级单位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部门工会委员会是学校的二级工会组织。部门工会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部门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按照校工会委员会条例和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部门工会日常工作。 2.按照校工会委员会和同级党委的部署,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工运理论。 3.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二级部门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4.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5.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工作,培养典型,交流经验,评选先进,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6.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以师德教育为中心内容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7.在教职工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凝聚力。 8.重视女教职工的工作,认真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权益,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9.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等额或差额的选举办法。 第八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 第九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工会工作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培训工会干部和骨干力量,建立一支活跃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1.学校工会的拨款; 2.学校福利费的拨款; 3.收缴会员的会费。 第十二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文体活动; 2.表彰先进及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3.工会工作的研讨和经验交流及专兼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的培训; 4.慰抚困难教职工和涉及福利费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的问题,可参照学校工会委员会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