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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技安劳保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518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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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技安劳保委员会是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组织。其成员由部分工会委员和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工作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三条 工会技安劳保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技术安全条例和劳动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对全校教职工就技术安全、劳动保护等政策法规进行宣传。

第五条 贯彻执行技术安全、劳动保护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定期监督和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安全、劳动保护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对校内企业和行政方面有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等问题,本委员会有权代表工会出面制止,并积极与行政领导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八条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本委员会有权代表工会,向企业领导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意见,企业领导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