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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3161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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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把哈工大建成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体制,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院级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管理的职权。校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列支。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的制度以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章职 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学校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工作等重大决策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福利费的管理、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干部可以进行考评、推荐、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九条 校长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在职的正式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养,作风正派,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等条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6-8%确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的结构既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及部门工会主席,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但一定要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到相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学校领导不占选举单位名额。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或打击报复,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做好本职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因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 召开换届大会时,由会议选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组成。会议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和完成有关任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方针、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定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团,推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两名。团长主要职责:大会期间,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委托的其它工作。代表团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行使职权,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外,还要在本单位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在常设主席团的会议上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下,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必要时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入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决定召集临时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向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质询。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八)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九)受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委托,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