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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2293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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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把学校建成具有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伟大目标。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及校机关等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级教代会)是学校实行二级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指领导。院级教代会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四条 院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院及校机关等单位党委应把教代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工作。院级教代会要支持同级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职权的行使,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院级单位的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院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创收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按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同级领导干部,行使监督评议干部职权,积极推进公务公开。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教研室、研究室及机关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出的代表总数一般在80人左右。代表的构成既能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又能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其总成份中,教师比例一般应占60%以上。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工作调整变动,其代表资格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经院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有权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校教代会代表应是院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有自主、充分发挥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加重大决策讨论的权利。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本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本单位的工作和领导干部,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4.代表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代表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院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教职工代表必须是思想活跃、作风正派,关心本单位的发展建设,敢于发表意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同志。

第十二条 院级单位的党、政、工负责人,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工作,但一定要按程序由教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产生,当选者即为代表,未当选者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各院及独立行政部门都要建立院级教代会制度或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校属企业等单位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院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

第十四条、院级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征得参加会议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院级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院级教代会换届开会期间,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应包括院级单位的领导、教师、管理人员、工人等各方面人员的代表。

第十六条 院级教代会应推选常设主席团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院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对院级教代会负责并做好如下工作:

1.负责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组织提案的征集及处理,教代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

2.督促检查院级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3.院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经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后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院级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作为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组织,应根据大会的会决议精神和常设主席团的要求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院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共同协商决定。教代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小组。

第十九条 召开院级教代会之前,在征得同级党委同意的情况下应向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部门工会作为院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

1、做好下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和教职工参与的活动,调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的问题,可参照学校的教代会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