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三、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学校各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工作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四、我校计划生育为三级管理网络,即: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计划生育办,设专职工作人员;各院(系)、后勤、校部机关、企业集团党委等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计划生育兼职干部;各科室等相应的基层单位,设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原则上30~50人设1名宣传员)。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包干,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五、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执行《条例》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照顾和奖励: 1.对未婚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给予延长婚假十五天奖励,假期工资照发。 2.对实行晚育女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 3.对实行晚育、未生育的,分配住房时,按独生子女家庭对待。 4.对实行晚育领取《光荣证》的女教职工享受产假六个月的待遇(含节假日在内),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整工资和晋升职级;男教职工给护理假10天,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5.对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6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妇单位各发一半)。一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由学校全额承担。分配住房时给予加分照顾。 6.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凭《光荣证》各加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没再生育的年老退休无子女者,各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工资。 7.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并领取《光荣证》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夫妻单位各半,小孩满三周岁以后兑现)。 8.对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采取可靠性的节育措施。接受节育手术者,分别享受下列待遇: ⑴放置节育环休假两天,取节育环休假一天。 ⑵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⑶因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而失败终止妊娠的,休假二十一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照发。 ⑷女职工因带环人流,凭医院证明给营养补助50元,做结扎手术补助100元。 9.对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的单位主管领导、兼职干部、宣传员,年终学校分别给予实物奖励。 六、对违犯《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1.对已达到晚婚年龄,先孕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奖。 2.因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休假待遇。 3.对不到晚婚年龄,经批准允许结婚,本人已签定了《晚育合同》的女教职工,违背合同提前怀孕生育,除按《合同》规定处罚外,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不得评奖。 4.计划外生育夫妇,除按《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经教育态度不好,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应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5.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妇,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退回《光荣证》,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没完成计划生育指标任务的单位,扣发主管领导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且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7.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和宣传员没尽到责任,使所在单位没有实现计划生育指标任务,专职干部扣发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兼职干部、宣传员取消当年实物奖。 8.对开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打骂计生工作人员的要追究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宜,按《条例》规定办。 八、哈工大高新技术园区,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应遵照《条例》和学校《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校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本办法经1998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学校1986年下发的《哈尔滨工业大学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