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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1974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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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权与机构

第三章 组织原则与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以下简称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落实教代会精神,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由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人数,应占教代会代表总人数的8~10%左右。由教师、教辅人员、工人、干部等各方面代表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其中代表团团长人选变动时,实行替补制。民主党派、非党人士和女同志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二章职权与机构

第五条 组织教代会代表行使《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改革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干部监评、群众福利、青年教师和提案工作四个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及成员分别由常设主席团成员兼任或分工,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廉政勤政监督评议,讨论决定住房和医疗等群众福利事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广泛的联系青年教师,接受教代会代表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等。

第七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要及时听取和反映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正确行使职权,做好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常设主席团必要时,有权听取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第八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做好学校院级教代会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做好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三章组织原则与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每年负责召开一次教代会代表会议,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重大问题,检查并通报四项职权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可根据需要组成专题调查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中的各代表团团长,要组织好各代表团活动,传达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有关会议精神,组织讨论学校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听取并反映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常设主席团正副主席每月安排一次接待日,听取教职工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