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校内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校内制度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监评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1898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做好干部的监评工作。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干部监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干部监评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下设机构,委员会的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在常设主席团的会议上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干部监评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对校内各级干部的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第四条 对各级干部进行民主监督与评议是广大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及其常设主席团参与民主办学的需要,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

第五条 通过民主监督评议干部,了解教职工对干部的评价与反映,掌握干部的思想作风及工作业绩,作为学校党委选拔任用、晋职提升、奖惩干部的参考。

第六条 监督评议干部,一是民主,要尊重民意,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和看法;二是科学,要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正确评价。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干部监评委员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党委进行干部体制改革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第八条 干部监评委员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代会代表对校内各级干部的反映,通过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向党委提出任用、罢免、提升、奖惩干部的建议。

第九条 干部监评委员会可以通过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向学校党委推荐干部。

第十条 监督评议干部的主要内容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监评的重点是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绩。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方法

第十一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参与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评议,教代会代表参与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评议。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经学校党委同意,也可自行组织对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的 干部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接受组织部门聘请,参与有关院(系)和部门单位的干部考核、推举和选拔。

第十三条 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干部,经党委同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可以委托干部监评委员会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过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学校党委。

第十四条 干部监评委员会每年定期听取校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干部廉政勤政方面的工作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