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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福利委员会条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2033
 

(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维权职能,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的利益,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群众福利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工作机构,委员会的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在常设主席团的会议上通过。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

第三条 群众福利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反映、参与、监督”为主要方式,以“维护”为主要宗旨,在教职工福利方面,通过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有关制度法规的讨论制定,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监督有关部门的贯彻执行,达到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为创办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经常听取广大教职工在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党政关心教职工疾苦,密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在讨论决定本委员会职权范围之内的有关群众福利方面的事项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在住房方面,行使下列的职权:

1.参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对房改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2.负责制定和修改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及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并对随时出台的条例负责解释。

3.研究、确定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及调房的总体方案和各类房源分配比例。

4.讨论和决定房管部门提出的,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特批的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

5.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所有新、旧住房的分配使用情况和有关住房改革及群众福利小组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并且要定期听取房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有权提出质询案。

第七条 讨论人事部门制定的有关福利方面的规定,听取学校和人事部门有关福利费使用方面的预决算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在医疗方面,要充分发挥“参与、建议、监督及检查”的作用。 1.参与学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 2.定期听取校医院关于医疗费使用情况的报告,监督、检查有关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有权提出质询案。 3.对加强公共卫生保健的建设和有关教职工身体建康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九条 群众福利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群众福利委员会召开的每一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对决定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和落实;会议记录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