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九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四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充分发挥校工会委员会的组织作用,规,为了加强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范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中国工会组织的一个产业工会--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重要社会团体。 第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水锤吸纳器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工会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工会的工作方针,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 校工会委员会要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校工会委员会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校工会委员会要动员和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去,在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成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而建功立业。 防逆水封阀 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 第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积极努力办好“教(职)工之家”,校工会委员会干部要努力成为“教(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开展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民主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4、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体现和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 5、配合党政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青年教师工作,开展活动,解决困难,为稳定教师队伍做好服务工作。 6、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树、创、献”活动,组织教职工开展“三育人”、献计献策、岗位练兵、创新工程、教学能手竞赛等项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先进事迹,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防污隔断阀办好工会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创建“教(职)工之家”活动。 7、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办好教职工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和环境,做好教职工劳保工作及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 8、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 9、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10、 加强工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工会委员会民主制度,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部门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工会委员会及工会小组建设,接收新会员,收缴会费,对工会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做好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以及开展创建“教工之家”活动。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工会委员会和部门工会委员会两级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领导部门工会委员会,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校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权力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委员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的6-8%确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一届。调离学校或退休的会员,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会员代表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第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委分别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一个工会办公室、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根据工作需要所设的三育人、财务、教职工生活、技安及劳保、女教职工、文体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成员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正式选举产生。校工会办公室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女教职工部、青工部、文体部、财务福利部等,承担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第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各部门工会委员会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干部。 第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主席按学校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常务副主席及副主席按中层正副职配备。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可由女正副主席兼任,也可按同级副职配备。部门工会委员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配备或由同级副职兼任。各级兼职的工会干部都要保证工会工作的时间,用于工会工作的时间同样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工会组织的意见;事关会员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校工会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组织,开展广泛性的群众活动。 第四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决定的有关工会重大问题,校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委员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省教育工会批准;在向校党委报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工作情况的同时,应向省教育工会报告。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上级教育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中来。 第十八条 在学校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委员会应参加调研,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十九条 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相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保证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督促学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按学校教职工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给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财产、经费及其所属的企事业由国家及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其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清偿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