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五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单位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各级组织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在同级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工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与处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安排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单位与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所在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可依据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代表比例,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根据各单位情况,以系(所、中心)、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级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一线教职工为主体,教师、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单位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应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4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二级教代会代表的程序,根据学校教代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教职工通报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二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二级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单位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或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单位工会提交单位研究确定,并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二级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单位、单位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二级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单位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二级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委(总支)汇报,与本单位行政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单位,其执行委员会根据二级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为基层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教代会常设机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